祁连山水泥漳县公司2024年度原煤集采招标

发布时间:2024-03-20

祁连山水泥漳县公司2024年度原煤集采招标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下属漳县公司2024年度原煤进行招标,诚邀有供货能力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1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为招标人下属漳县公司2024年度原煤预采购量,数量为30万吨(结算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1.2招标范围

本次原煤招标的范围为: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期间,招标人下属漳县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煤供应,投标人需按招标人要求将原煤运至指定地点交货。

具体交货地为: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盐井乡盐井村;

1.3资格预审条件

本次招标采用现场资格预审方式,有投标意向的申请人须满足以下资格预审条件并现场递交相关资质文件(所有资格预审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1.3.1申请人应为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够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1.3.2申请人近三年来在甘陕宁青藏区域内水泥行业拥有持续且良好的供货业绩,或在冶金、热电等行业年供应动力煤超过30万吨以上供货业绩(以上需提供合同、结算发票及收付款票据原件进行佐证);

1.3.3申请人须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1.3.4申请人在本公司或区域内同业中无不良供货记录和不合格评价;

1.3.5申请人拥有良好的资源渠道优势及资金实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为准);

1.3.6申请人或法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以天眼查查询为准);

1.3.7申请人须出具近三年来与源头煤炭企业签订的供销合同,并提供向厂家付款的相关票据;

1.3.8年产能500万吨以上国有矿方或国有矿全资子公司,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民营生产矿方,可免于资格预审;

1.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申请人互相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两家及以上投标人,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1.3.10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不予通过资格预审:

a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b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c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d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e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f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g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h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i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j申请人在招标人组织的历次招标业务中标后弃标;

k申请人在招标人2022-2023年度原煤供应中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l申请人未在规定的资格预审时间内递交相应材料的。

1.4招标要求

1.4.1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购买标书,递交银行投标保函并参与投标;

1.4.2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要求的原煤质量指标对应的标的进行报价(各子公司原煤质量指标有区别),本包件的具体指标为:

指标一(煤源地新疆哈密、昌吉方向):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200Kcal/kg;

2)固定碳—ad>55%;

3)干燥基灰分—Aad≤10%;

4)干燥基挥发分—Vad:25-30%;

5)全硫—St≤1.0%;

6)水分:收到基水分Mt≤20.0%,内水Minh≤7.0%。

指标二(煤源地靖远方向):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200Kcal/kg;

2)固定碳—ad>50%;

3)干燥基灰分—Aad≤25%;

4)干燥基挥发分—Vad:25-30%;

5)全硫—St≤1.0%;

6)水分:收到基水分Mt≤10.0%,内水Minh≤2.0%。

说明: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煤源地参考值客观准确报价,进厂质量考核以发热量和内水为强约束指标,招标人可根据煤源地特性和生产运行实际在上述指标基础上进行微调。

1.4.3投标人须严格按招标人规定的煤源地进行报价,如投标人中标后发生随意变更货源、掺假、低价中标后不履约且提出无理涨价要求等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纳入招标人惩戒名单并扣除投标保函中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1.4.4投标人中标后不得随意变更货源源头;确需变更的须书面向招标人提出申请,报相应子公司实地考察、取样、化验,测算综合成本后按流程方可予以调整。

1.4.5中标单位在供货过程中,执行如下验收规则:

a首批货物进厂后“先卸车后化验”,如质量合格则下一批次继续执行“先卸车后化验”,以此类推。

b首批货物进厂后化验结果不合格,由子公司书面致函要求整改,中标单位下一批次货物进厂执行“先化验后卸车”,质量合格予以卸车,质量不合格全部退回;

c中标单位连续3次化验不合格,招标人所属子公司有权暂时要求其停供并书面要求在规定时期内整改,若整改后质量仍不达标,由招标人所属子公司提出申请,经招标人物流供应部审核后可对其预分配量进行下调;

d中标单位在中标周期内月平均指标持续3次(含)以上所供货物质量不合格,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次年不允许参加投标。

e化验方式及结果以招标人质控管理办法规定为准,中标单位对质检结果存有异议,可申请共同取样并分送第三方机构检测。

1.4.6若遇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价格上行时,招标人有权结合变动幅度、同业对标、成本接受程度等因素,按制度流程报批后适度进行修正调整,在此期间中标单位不得出现断供、停供、少供等行为,否则视为违约;价格下行时,招标人有权结合市场变动,按照统一规则及时进行下调,中标单位应接受并遵守。

1.4.7投标人若出现以下情形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a投标人应坚决杜绝违法开采、盗采资源行为,坚决杜绝采购或使用无合法手续的煤炭资源,如发现投标人存在上述行为的;

b投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逐项上传相应资料,若出现整体打包上传、漏传、错传的。

1.5付款方式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本次招标按照水泥行业惯例设定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规则:

1.5.1投标单位为中小企业的,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要求,在自愿接受招标规则特别是付款方式的前提下参与投标,并在投标文件中书面进行承诺;

1.5.2按照水泥行业惯例,本次招标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为主,滚动结算,账期自收到发票之日起不超过60天。

1.6

时间安排

(1)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3月29日17:00

(2)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4月12日11:30

(3)开标时间:2024年4月12日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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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亮
手机:13146799092(微信同号)
邮箱:10943726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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