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江心汽车轮渡燃油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JSCS2024080201)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一、招标条件
本镇江市丹徒区江心汽车轮渡燃油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612万元, 招标人为镇江市丹徒区江心汽车轮渡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年需求量约240吨。3年总预算约612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镇江市丹徒区江心汽车轮渡燃油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镇江市丹徒区江心汽车轮渡燃油采购项目: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扫描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至少一个月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见投标人相关信息一览表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见投标函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面向所有供应商采购。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注:本条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格的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本项目不 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4-08-02 09:00到2024-08-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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