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心外科设备(电动手术台、转运小型监护仪、无创脑血氧监护仪)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4-08-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心外科设备(电动手术台、转运小型监护仪、无创脑血氧监护仪)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招标


预算金额(元):90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电动手术台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2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电动手术台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转运小型监护仪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转运小型监护仪

备注:


标项三

标项名称:无创脑血氧监护仪

数量:1

预算金额(元):75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无创脑血氧监护仪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1、2、3,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交货。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3: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生产厂家须为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标项2: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原件,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原件,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注: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据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2、3】

供应商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投标人经营该产品的经营许可/经营备案证明材料;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产品的注册/备案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8月21日至2024年08月28日,每天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友情提醒:报名前与下方联系人索取投标登记表,以及办理后续事宜。

联系人:郝亮

手机:13146799092(微信同号)

邮箱:1094372637@qq.com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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