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吉林省长春邮区中心2024年半挂车(两轴)租赁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2024-08-26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邮区中心2024年半挂车(两轴)租赁服务项目;

2.2采购内容:为全省一级干线往返正班邮路提供51辆半挂车(两轴)租赁服务。

2.3.相关要求:

2.3.1本项目完成招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招标人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后,经与中标供应商协商,如结算价格有压降,需签订补充协议。

2.3.2技术(服务)规范: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服务)规范要求。(详见附件)

2.4预算金额:651.78万元(含税),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据实结算,是财务预算内项目,本次租赁服务单价(最高限价)3550//月,租期36个月,租赁数量51辆,列寄递邮政账。投标单位需报总价和单价,均不可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

注:由于项目的统筹安排,预算分类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本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服务协议生效期限内任务的数量及金额不做任何承诺或保证,即招标人不保证有足够的任务以满足中标人。投标人在投标前对此应有足够的风险认识,一经投标,即视为投标人愿意无条件承担有关风险并放弃一切与此相关的求偿权利。

2.4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5租赁期限:36个月。一年后根据上年服务情况,结合当时市场综合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压降谈判,如结算价格有压降,需签订补充协议。

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变化等情形,甲方可以提前 30 日通知中标公司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中标公司承担责任。

2.6服务目标:优质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3.2投标人无以下限制投标情形:①与招标人和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或其他岗位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②投标人被列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3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够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具有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21年以后成立的公司可根据成立时间提供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6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8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3.9明确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否决其投标。

   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电子采购平台及工具等技术分析,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脑或附属设备、加密工具软件制作,或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8)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3.10.递交投标(应答)文件的设备需为投标人自主可控的电脑终端设备,不得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如开标/评审后发现不同投标(应答)人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网卡信息/MAC地址、CPU信息/CPUID信息同时完全一致的,对本项目该投标(应答)人投标(应答)的标包/标段予以否决。

3.11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为自有车辆,且自有车辆保有量应不低于100辆。车辆交付时要提供行驶证进行查验。如提供的车辆为乙方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所有,则需提供服务一致性承诺书。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企业请于2024826日—2024830日,每日上午0830分至1600分(北京时间,下同)

友情提醒:报名前与下方联系人索取投标登记表,以及办理后续事宜。
联系人:郝亮
手机:13146799092(微信同号)
邮箱:1094372637@qq.com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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