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TLYQ2024-0503
二、招标内容:
采购不超过7家供应商服务于本项目,项目地点按招标人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卡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
注:投标人不能只对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执业许可证的2023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为“合格”;投标人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还需提供总所授权分所参与此项目的授权委托书)。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且具有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可查的二维码(采购人有权根据评审需要,在评审现场对本条款的相关要求进行网络查询核实,并由评审小组根据查询情况予以评判));若投标人成立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具备依法缴纳税款的良好记录(提供清晰可辨认的近六个月内任意一期缴纳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采购人有权根据评审需要,在评审现场对本条款的相关要求进行网络查询核实,并由评审小组根据查询情况予以评判))。
4.具备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清晰可辨认的近六个月内任意一期缴纳社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采购人有权根据评审需要,在评审现场对本条款的相关要求进行网络查询核实,并由评审小组根据查询情况予以评判))。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3年内未因违约或违法行为被交通银行取消投标资格,且没有被清理退出交通银行合作单位信息库的记录(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律所,或其他存在控股或管理等利害关系的两个律所,不得同时投标(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8.投标人及合伙人中无交通银行大连分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上市公司为主要股东中无交通银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书面承诺(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9.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任何关联(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10.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指控或处罚,投标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11.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或分包(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12.截至本项目开标前一日,供应商经查询未被列入“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原: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承诺(采购人有权根据评审需要,在评审现场对本条款的相关要求进行网络查询核实,并由评审小组根据查询情况予以评判)(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14.投标文件必须包含加盖公章、签字及填写日期的《交通银行大连分行廉政监督提示书(回执)》。
四、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2024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每天8:30—11:30、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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