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七)项目招标

发布时间:2024-09-10

 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七)项目招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代理编号:05-07

2、项目名称: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七)

3、预算金额:243000.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项目内容: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最高限价(元)


1

多参数插件式监护仪

1台

238000.00


2

壁挂式空气消毒器

1台

5000.00


合计

2台

243000.00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

5、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到货、安装、调试等工作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6、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4年至今任意1个月/季度财务状况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者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汕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3)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提供汕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采购对应行业:工业。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若投标人属于“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尚未覆盖的行业或单位(建议投标人先自行到该网站查询确认本行业或单位是否已被覆盖),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承诺对自身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承诺中标后提供备案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如投标人为制造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09月10日至2024年09月14日,工作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为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9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友情提醒:报名前与下方联系人索取投标登记表,以及办理后续事宜。
联系人:郝亮
手机:13146799092(微信同号)
邮箱:1094372637@qq.com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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