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井高速项目(钢材、型钢、钢绞线、水泥、柴油、土工材料、防水板、止水带、锚具、支座)联合招标

发布时间:2024-09-11

 永井高速项目(钢材、型钢、钢绞线、水泥、柴油、土工材料、防水板、止水带、锚具、支座)联合招标


1.招标条件
本建设项目永靖至井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永靖至井坪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甘发改交运(2022)410号)文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资本金自筹和专项债券,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钢材、型钢、钢绞线、水泥、柴油、土工材料、防水板、止水带、锚具、支座进行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永井高速公路项目起点位于永靖县三条岘乡大台子村,与永大高速公路顺接,与兰永临高速公路以枢纽立交相接,经红岘子梁、吧咪山、董岭乡、唐汪镇,终点位于临洮县井坪,与既有G75兰海高速公路以枢纽立交相接,主线长41.24公里,同步建设唐汪互通连接线2.7公里、红旗互通连接线7.42公里,总投资70.58亿元,计划建设工期4年。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招标方式:采用国内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7)《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钢材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注册公司(不足1个财务年度)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业主入围名单内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②中标人须签订质量承诺书,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③根据《永井项目办关于土建工程各合同段外购交通产品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准入清单的通知》(永井建办〔2024〕12号)要求,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必须在业主入围名单内。④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4.2.2型钢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及其销售公司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型材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型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注册公司(不足1个财务年度)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业主入围名单内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②中标人须签订质量承诺书,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③根据《永井项目办关于土建工程各合同段外购交通产品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准入清单的通知》(永井建办〔2024〕12号)要求,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必须在业主入围名单内。④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4.2.3钢绞线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及其销售公司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钢绞线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注册公司(不足1个财务年度)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业主入围名单内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②中标人须签订质量承诺书,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③根据《永井项目办关于土建工程各合同段外购交通产品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准入清单的通知》(永井建办〔2024〕12号)要求,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必须在业主入围名单内。④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4.2.4水泥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及其销售公司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提供设备年检报告或经过公证的证书),不接受粉磨站投标。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注册公司(不足1个财务年度)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业主入围名单内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②中标人须签订质量承诺书,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③根据《永井项目办关于土建工程各合同段外购交通产品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准入清单的通知》(永井建办〔2024〕12号)要求,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必须在业主入围名单内。④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4.2.5柴油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招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属于委托营运的由受托方提供,同时须提供运输代理协议复印件)。

(3)生产能力要求: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或具备生产能力并提供符合国标要求的产品。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新注册生产厂家(不足1个财务年度)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招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招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②中标人须签订质量承诺书,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③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④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4.2.6土工材料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注册公司(不足1个财务年度)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业主入围名单内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②中标人须签订质量承诺书,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③根据《永井项目办关于土建工程各合同段外购交通产品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准入清单的通知》(永井建办〔2024〕12号)要求,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必须在业主入围名单内。④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4.2.7防水板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注册公司(不足1个财务年度)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业主入围名单内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②中标人须签订质量承诺书,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③根据《永井项目办关于土建工程各合同段外购交通产品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准入清单的通知》(永井建办〔2024〕12号)要求,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必须在业主入围名单内。④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4.2.8止水带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注册公司(不足1个财务年度)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业主入围名单内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②中标人须签订质量承诺书,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③根据《永井项目办关于土建工程各合同段外购交通产品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准入清单的通知》(永井建办〔2024〕12号)要求,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必须在业主入围名单内。④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4.2.9锚具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经验的生产厂家,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注册公司(不足1个财务年度)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8)其他要求:①中标人须签订质量承诺书,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②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4.2.10支座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经验的生产厂家,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注册公司(不足1个财务年度)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8)其他要求:①中标人须签订质量承诺书,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②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4年9月12日8时30分至2024年9月26日17时00分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

6.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4年10月15日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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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亮
手机:13146799092(微信同号)
邮箱:10943726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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