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生产环境POWER小型机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2

中国光大银行生产环境POWER小型机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详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生产环境POWER小型机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1-04-04F-2024-D-E22080)已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批准并落实资金,现委托(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公开竞争性磋商,有意向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可前来参与磋商响应。




一、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1项目名称:中国光大银行生产环境POWER小型机维保服务采购项目。




1.2采购内容:包括硬件保修、操作系统软件维保、运维保障服务(5X8现场驻场服务、重大时刻现场技术支持、专家技术支持服务)。具体技术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技术规范。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事业单位除外);




2.2供应商企业社保直接缴纳人数不得低于10人(含)(须近一年在本公司直接缴纳且连续缴费月数大于等于12个月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必须体现缴费单位名称、缴费个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至少保留社会保障号码后6位)、缴费起止年月,以及提供鉴定真伪的查询方式)”);




2.3供应商成交后不允许分包、转包,能够直接和采购人签署项目合同;




2.4供应商须在以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项目中没有欺骗、欺诈的行为;




2.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联合体响应;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的磋商响应或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采购项目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之间不得存在工商登记的联系电话或注册地址相同的情况;




2.7供应商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本项磋商时不需提供证明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1小时内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以网上查询结果为准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留存打印截图。若查询结果涉及上述失信情况的,响应将被拒绝;




2.8供应商应具有营业办公场所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①供应商自有房产的,须提供房产证;②供应商租赁办公场所的,须提供营业办公场所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文件。③由第三方免费提供给供应商使用办公场所的,除营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允许供应商在其房产内营业办公的证明文件(加盖第三方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2.9供应商具备至少1个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POWER小型机维保项目实施案例。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领取


3.1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只有经过采购代理机构初步审查的潜在供应商方能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只作初步审查,不作为最终审查,资格最终审查将在磋商时由磋商小组进行。购买磋商文件时提供的证明文件在磋商时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另行提供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l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l 企业社保直接缴纳人数不得低于10人(含)(须近一年在本公司直接缴纳且连续缴费月数大于等于12个月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必须体现缴费单位名称、缴费个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至少保留社会保障号码后6位)、缴费起止年月,以及提供鉴定真伪的查询方式)”);




l 1个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POWER小型机维保项目实施案例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合同首页、合同标的页、双方盖章页复印件)。若供应商存在名称变更,且本次响应案例的合同主体为变更前公司名称的,应同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l 营业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文件:①供应商自有房产的,须提供房产证;②供应商租赁办公场所的,须提供营业办公场所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文件。③由第三方免费提供给供应商使用办公场所的,除营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允许供应商在其房产内营业办公的证明文件(加盖第三方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3.2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25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




本项目仅在网上发售电子版磋商文件,不再出售纸质文件,磋商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4.1递交截止时间: 2024年9月29日9时30分,请供应商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准时参与磋商会议。




4.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3)未按本邀请函要求获得本项目磋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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