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市邮区中心配置电瓶牵引车项目
2、 招标编号:SHYZCG 2024-158
3、 项目概述:采购3辆电瓶牵引车。
4、 招标内容:年采购预算:49.5万元,采购数量:3辆。(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
包件号 | 内容 | 数量 | 单位 | 单价限价 | 项目总限价 | 中标数量 |
包1 | 电瓶牵引车 | 3 | 辆 | 16.5万元/辆 | 49.5万元 | 招一备一 |
注:(1)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以“包”为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本项目不分包件。
(2)本项目/包最高投标限价为49.5万元,投标人报价如高于上述任意一个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5、 投标人资格条件:
5.1.供应商必须是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服务能力;
5.2.供应商须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销售商;
5.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以及已列入邮政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报名者,不得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
5.5.投标单位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5.6.投标单位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5.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5.8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6)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注:供应商须按照“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
6、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一)办理CA证书于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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