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中医养生实训中心建设(一期)招标

发布时间:2024-10-18

 重庆中医药学院中医养生实训中心建设(一期)招标


项目名称:重庆中医药学院中医养生实训中心建设(一期)

采购方式:招标

预算金额:4,290,020.43元

最高限价:4,290,016.28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

最高限价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要求

重庆中医药学院中医养生实训中心建设(一期)4,290,016.28元1批中医体质辨识仪(智能中医四诊仪):产品由舌、面、脉、问等采集硬件及数据分析软件组成等。
最高限价总计:4,290,016.28元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经采购人需求部门同意后申请验收,并通过采购人需求部门验收达到合格。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及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若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提供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非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形式,将其合同总份额的30%及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制造商,该分包意向协议合同份额的60%及以上应当分包给小微企业制造商,投标人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投标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制造商中小微型企业等级、合同份额、合同份额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分包意向协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提供承担所分包份额的中小企业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且资格审查不通过。

2.2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且为合同总份额30%及以上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应提供其承担合同份额的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定)和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注:

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提供其货物制造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投标人提供其货物制造商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获取文件期限: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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