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包头第三热电厂生产用车服务项目招标
1.招标条件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生产用车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位于包头市青山区,生产过程中需不定期使用汽车吊、挖掘机、登高车、管道疏通车等车辆,本次拟对生产用车进行外委。
2.2规模:2×300MW
2.3服务期: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履约期间招标方可对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招标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4招标范围:投标方需配备充足的8吨汽车吊、16吨汽车吊、25吨汽车吊、50吨汽车吊、150挖掘机、60挖掘机、300型挖掘机、50米登高车、吸污车、高压管道疏通车或同等级别车辆,满足招标方随时用车的需求。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近年(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今)至少1份生产用车服务或车辆租赁服务合同业绩,附合同关键页影印件(含合同首页、项目名称、合同范围、签订时间及签字盖章页等)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10月18日9:00起至2024年10月25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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