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及改造项目(一期)Ⅰ标段招标
1、招标条件
象山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及改造项目(一期)Ⅰ标段已由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409-330225-04-01-660471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自有资金30%、银行贷款70%,项目业主为象山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招标人为象山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万元,工程概算6591.56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5335.05万元,建设规模:主要再生水管道总长18171米。(其中:DN1000球墨管847米,DN800球墨管2720米,DN600球墨管5839米,DN500球墨管1510米,DN400球墨管2333米,DN600钢管有41米,DN500钢管有16米,DN400钢管有5米,DN300钢管有857米,DN200钢管有18米,DN80钢管有2米,DN1200PE管有56米,DN900PE管有821米,DN630PE管有1741米,DN225PE管有801米,DN110PE管有75米,此外,DN300球墨管内衬修复489米)。建设地点:宁波市象山县。2.2招标范围:图纸范围内再生水管道新建及路面修复工程(不包括甲供材料),详见本次招标图纸及清单内容。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2712.1905万元。工程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2.3施工总工期:360日历天。2.4质量要求: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安全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3.1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拟派项目负责人:3.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三)其他:3.5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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