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区民生誉盛停车场场内地块招租项目
(招标编号:YNXY241105)
项目所在地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一、招标条件
本呈贡区民生誉盛停车场场内地块招租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 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呈贡民生经贸有限公司誉盛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招标方式为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整体出租8万元/每年,租赁期限:5年,保证金金额:8000元(保证金退还日 期以甲方收到租金并进行通知时间为准,投标者中标后,所交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使用期 内的押金,不退还给承租方。);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呈贡区民生誉盛停车场场内地块招租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呈贡区民生誉盛停车场场内地块招租项日)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1具有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个人或单位。
1.2单位信誉良好,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个人征信良好,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1.4当前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经营异常名 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提供上述网站信息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同时提供“基 础信息”页截图(包含“出资信息”内容即可),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录 的单位,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的信息查询记录网页截图:202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本 项日委托代理人(如有)、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如有)、控股股东(如有)未在“中国裁判 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有行贿行为记录,投标人提供上述单位、人员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在“高级检索一全文检索一当事人段”中输入被 查询人名称;在“案由”处选择“行贿罪”:“裁判日期”起始日为2023年1月1日:以上 三个检索条件需同时满足)。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11月04日09时00分到2024年11月08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招租文件售价:800元/份,售后不退:提供电子版招租文件。购买招租文件 时须提供材料一套A、单位所需材料(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B、个人所 需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6日09时30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11月26日09时30分
七、其他
1项目名称:呈贡区民生誉盛停车场内地块招租项目
2.项目位置: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4200号民生誉盛停车场内
3项日面积、范围:该地块位于呈贡区兴呈路4200号民生誉盛停车场中段(停车场内蒙白 饭店对面至停车场中段排水沟),地块长79米,宽20米,地块面积1440平方米。 4投标保证金:
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租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招租人在招租文件 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租项目估算价的2%,报名时需交 纳相应标段的保证金如下:
起租价:整体出租8万元/每年,租赁期限:5年,保证金金额:8000元(保证金退还日期 以甲方收到租金并进行通知时间为准,投标者中标后,所交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使用期内 的押金,不退还给承租方。);
4.2自中标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串 标、恶意投标等情况,一经发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租赁期限:5年
6租费:一年一付
7租赁规定:
7.1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建盖永久性建筑物;
7.2不得利用承租的场地进行违法活动;
7.3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工品、农药等有毒、有害、有刺激气味和其他危险品经营;
7.4不得经营扰民项目;
7.5租赁地块内的用电及电力设施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用水可以和租赁方协商:
7.6承租方需在地块旁建设公共卫生间,满足场地经营需要。
7.7承租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承租方自主经营,承租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各种 债权、债务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方概不负责。
7.8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治 安管理等),对租赁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由于事故殃及的第二方负全部处理责任,并 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租赁方概不负责。
8其他事项:
8.1租赁到期后承租方应无条件的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清空地上所有物品,将场地还给甲 方。到期未清走的物品,招租人可视为乙方遗弃的无主之物,直接处置,所需费用由承租方 承担。租赁期间,如因政府拆迁,招租人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方应无条件的在接 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清空地上所有物品,将场地还给甲方。到期未清走的物品,招租人可视为 乙方遗弃的无主之物,直接处置,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8.2合同签订后,租金开始计收,承租方应即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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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 工
电 话:1761039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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