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新能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饶阳50MW风电场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预招标
1.招标条件
本华能新能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饶阳50MW风电场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预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河北华能衡水饶阳50MW风电场项目位于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场址所在区域地处华北平原,地势平坦,为典型的平原风电项目。本期项目规划总装机容量为50MW,拟采用10台5.0MW风电机组,轮毂高度160m(单机容量及轮毂高度等信息需投标人根据《风资源评估与机组选型情况》进行经济测算)。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站内规划安装1台120MVA主变。升压站内配套建设7.5MW/15MWh储能系统。本项目拟通过1回220kV送出线路接入华润220kV升压站,经汇集后并入电网,最终接入系统方案以电力系统批复的接入系统报告为准。
2.2服务期限:
自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作业书面文件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所有勘察设计阶段工作全部完成止。
2.3项目规模:50MW
2.4招标范围:
河北华能衡水饶阳50MW风电场项目全部勘察设计,包括升压站工程、风电场工程、储能工程、交通工程、施工辅助工程、送出工程(含可研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及对端(华润饶阳220kV升压站)改造等项目建设涉及所有工程建设内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全过程的勘察,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内容深度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满足招标人工程报批、施工准备、施工、调试与竣工验收、审计的全面要求。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勘测阶段:投标方负责对全部建设内容,开展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工程钻探、工程物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勘测工作,为设计提供详实的地质资料和充分的支撑。设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风机、场内集电线路、升压站、送出工程(含可研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储能等本工程全部设计工作,负责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直至竣工验收,负责核实汇总整体概算、工程配合(包括对外委项目的技术接口及协调、配合)等工作。并依据招标人“智慧基建管理细则”使用新能源智慧基建管理系统对勘测工作进行管理。
(2)初步设计阶段: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编制项目风资源评估及机组选型专题报告、初步设计原则、微观选址报告、工程地质详勘、复核项目1:2000和1:500地形图测绘成果(必要时重新开展测绘工作)、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含必备图纸、初设概算、经济评价)、项目设计优化报告、项目招标技术文件编制、设备选型(满足远程集控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编制。
(3)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现场设计技术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参与评标、评审、技术联络会、常驻现场工代、配合达标投产、工程创优、申报QC科技成果、安全设计专篇、项目后评价和专项验收等工作)。
(4)竣工图阶段:竣工图编制深度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竣工图内容应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施工验收记录、调试记录等相符合并在竣工图中体现。
(5)设计总结阶段:机组投产一年后,开展项目设计总结工作,总结工程设计的优点和经验教训,提炼优化设计成果,重点对风资源评估、风电场微观选址、设备选型、风机基础设计、道路优化、集电线路、升压站设计、风机防雷接地设计、风电场监测控制等进行专题总结。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乙级及以上,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2)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风力发电)专业乙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3.2.2投标人近5年(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2个容量不低于50MW(单个业绩容量不低于50MW)风电项目的设计业绩,需提供合同影印件(包含签字盖章页、签订时间页、工程范围页),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
3.2.3本工程拟任设总2名(1名风电场区设总,1名外送线路设总):近3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少具有1个50MW及以上规模风电工程担任设计负责人(或设总)的经历。须能证明设总身份(需提供设总任命书和社保缴纳证明)。
3.2.4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11月12日09时00分起至2024年11月19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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