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港水厂出厂管(市区段)供水管道工程项目李港水厂出厂管(市区段)DN1800供水管道工程招标

发布时间:2024-11-19

 李港水厂出厂管(市区段)供水管道工程项目李港水厂出厂管(市区段)DN1800供水管道工程招标


1.招标条件
李港水厂出厂管(市区段)DN1800供水管道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南通市数据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市;

2.1.2建设规模:工程造价约686万元;

2.1.3工期要求:1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1.4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李港水厂出厂管(市区段)供水管道工程:沿S19通锡高速西侧敷设,在象屿路北侧约300米处穿越S19通锡高速后沿通苏嘉甬铁路至长江北路,与长江北路现状DN1600管线对接。工程管道总长度约1500米,管径为DN1800,供水规模为20万立方米/天;通台线与李港出厂管同槽共线段:本段通台线管径DN2400,接李港水厂东侧新浦河东接口,至滨江路与通锡高速(S19)交叉口,本段管线长度约451m。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中所示的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须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同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且符合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及附件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

(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必须提供投标企业与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特别提醒:如本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040号)文件要求执行,并及时更新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3.3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近五年内(2019年11月0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出具有管径1.4m及以上且长度1km及以上的给水工程施工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认可,否则不予认可。)

注:业绩证明材料中须能体现项目规模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如不能体现的,还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4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5根据苏清办【2024】12号文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

3.6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监察等有关处罚或认定的;

②企业近1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企业近三个月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10日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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