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漕泾综合能源中心二期项目烟气消白装置设备招标

发布时间:2024-11-22

 上海电力漕泾综合能源中心二期项目烟气消白装置设备招标

立项情况:已立项
项目资金来源:自筹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地点: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上海电力漕泾综合能源中心二期项目施工现场
建设规模:详见招标范围
项目整体进度:26个月
2.2招标范围


标段名称

招标范围

工期要求

信息技术服务费
(元)


上海电力漕泾综合能源中心二期项目烟气消白装置设备采购

本次招标为2台1000MW超超临界机组的烟气消白装置的设计与供货,包括2台机组共2套从脱硫吸收塔出口膨胀节反法兰至烟囱进口膨胀节正反法兰(含)范围内,功能完整的烟气消白系统(含烟气冷凝器,烟道除雾器,烟气再热器)及其配套的辅助系统、烟道大小头、烟道膨胀节、烟道及消白设备(含阀门、管道)保温设计供货、检修平台栏杆扶梯等。

(详见第二卷第五章供货要求)

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3号机组设备供货,
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4号机组设备供货(详见第二卷第五章供货要求)

1000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标段名称

专项资格要求


上海电力漕泾综合能源中心二期项目烟气消白装置设备采购

1.4.1(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信用(以“信用中国”网站网站查询为准,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处于会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3)投标人近36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4)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审核,并获得认证证书;(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6)投标人没有处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7)投标人没有处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1.4.1(2)投标人专项资格条件:
(1)投标人需具有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的设备的设计、供货能力,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设备质量问题;
(2)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甲级专业设计资质,或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3)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近10年内(2014年1月1日起计算,以投运时间为准)1台国内3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机组钛管烟气冷凝器设备供货且成功运行的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供货范围(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签字页)、投运证明(竣工证明或第三方性能试验报告或业主出具的投运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如联合体中供货方必须具有上述供货业绩;
(4)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本标段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发售方式(登录后查看)

4.2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自愿购买,一经售出,费用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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