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中医院皮肤镜图像处理工作站、LED光波治疗仪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类型
货物招标
信息类型
招标人
长春市九台区中医院
竞争性磋商公告
长春市九台区中医院皮肤镜图像处理工作站、LED光波治疗仪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JGJ-JLS-HWZB03-20241107
项目概况
长春市九台区中医院皮肤镜图像处理工作站、LED光波治疗仪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长春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2月0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中医院皮肤镜图像处理工作站、LED光波治疗仪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50,000.00元
最高限价:250,000.00元
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皮肤镜图像处理工作站1台、LED光波治疗仪1台,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2.交货时间:中标后30个工作日内;
3.质量要求:符合采购内容要求及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
4.交货地点:长春市九台区中医院(长春市九台区南苑大街2799号);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近年检验合格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采购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应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从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若供应商为2024年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即可);
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材料(新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缴纳证明材料);
3.5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6 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本公司行贿犯罪记录,且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加盖公章作为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声明;
3.7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8日(北京时间),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市;
方式: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副本);
4、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
5、(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采购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6、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从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若供应商为2024年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即可);
7、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材料(新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缴纳证明材料)。
售价:采购文件每套售价5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2月0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
五、开启
时间:2024年12月0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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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袁 先 生
手 机:13021066931
邮 箱:1302106693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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