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京银行长春分行园区招标
招标人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盛京银行长春分行园区项目已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批准,招标人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招标。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盛京银行长春分行园区项目。
2.2招标范围:盛京银行长春分行园区项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3最高投标限价:1712302元(含税)。
2.4计划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4月1日,具体以实际签订为准。
2.5届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验收质量符合标准的合格工程:
2.6中标投标人数量:一名。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若分公司投标:投标人为非独立法人(即由合法法人依法建立的分公司),须同时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对分公司出具的有效授权书。
3.2供应商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为本企业合法在职人员,并提供载止开标时间前至少6个月任意一个月投标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且承诺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注:中选单位开工后,现场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是同一人,如需调换人员施工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换人。(提供证书复印件、社保证明及承诺函)
3.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内未因违约或违法行为被盛京银行取消投标资格,且没有被清理退出盛京银行合作单位信息库的记录。如果被列入盛京银行禁用)退库投标人名单的,将取消其报名资格(提供承诺函):
3.5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财务核算规范,须提供近1年(2023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注:财务报表需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202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应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财务良好的承诺函;
3.8,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转包(提供承诺函)
3.9.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同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管理)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提供承诺函)。
3.10,投标/响应供应商承诺遵守盛京银行采购制度规定(提供承诺函)。
3.11 投标人应保证完全遵守招标人有关安全保密条例,并保守招标人的商业机密(提供承诺书)。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7日,每日9时至11时,13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
4.2 招标文件售价:500.00元/套,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3日09时30分;
5.2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后审资料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有效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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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 工
电 话:1761039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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