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委外催收项目招标

发布时间:2024-12-19

信用卡欠款委外催收项目招标

(招标编号:XYZC-FW2024032)

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一、招标条件

本信用卡欠款委外催收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 金1135万元,招标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招标方式为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信用卡欠款委外催收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信用卡欠款委外催收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详见招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12月18日09时00分到2024年12月24日17时00分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伍佰元/包(¥500元/包),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1月07日09时00分

六、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5年01月07日09时00分

七、其他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XYZC-FW2024032

1.2项目名称:信用卡欠款委外催收项目

1.3招标内容及范围:信用卡欠款委外催收服务。本次采购拟入选5家供应商,根据评审标 准计算总得分,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总得分相同则价格低者排前,前5名入选。入选 供应商配合招标人进行履约能力考察,通过后签订合作协议。若本项目参与投标的合格供应 商不足7家,则本项目流标,招标程序终止。

1.4合同履行期限:两年。

1.5最高限价:投标人须按照信用卡欠款委外催收标准费率为基准提供整体折扣(费率)进 行报价(例6.5折即65%、7折即70%、8折即80%等),最高限价折扣(费率)为100%,投 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折扣(费率),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信用卡欠款委外催收标准费率:逾期90天(含)内的账户12.00%;逾期90天以上、180 天(含)内的账户15.00%;逾期180天以上、270天(含)内的账户20.00%;逾期270天 以上、一年(含)内的账户25.00%;逾期一年以上、两年(含)内的账户35.00%;逾期两年以上的账户40.00%。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需满足以下要求:

2.1投标人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2.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并依法取得国家相 关登记注册主管机关颁发的执照,且执照应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具备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 的经营范围应涉及信用卡欠款催收、银行告知或催告服务、银行业务流程外包、金融业务流 程外包、金融机构委托代理等法律允许范围内经营内容投标人是律师事务所的,须具备《律 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1.5参加本招标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2投标人信用要求经信用中国(wuw.creditchina.gov.cn)、信用山东(credit.shandong.gov.cn)及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发现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 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亦未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3.1具有3年(含)以上信用卡欠款催收服务经验,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良好。

2.3.2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办公场所,拥有一定数量有催收经验的专业人员且人员相对稳定。

2.3.3具有2家及以上商业银行信用卡(其中至少包含1家大型商业银行)欠款催收外包服 务实施案例且业绩良好,业务开展合法合规。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交通银行。

2.3.4在2个(含)及以上一级分行所在地设立总(分)公司。

2.3.5拥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有效的内控合规管理机制、风险管控机制、消 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2.3.6外部催收机构对服务不同机构的设施、系统和数据有明确、清晰的边界。

2.3.7呼叫业务系统操作终端具备对敏感信息屏蔽功能,具有客户敏感信息访问日志记录。

2.3.8用于外包业务处理的网络与其办公网络实施网络隔离。

2.3.9注册地非青岛区域内的,须在青岛区域内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国家相关登 记注册主管机关颁发的执照,且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分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涉及信用 卡欠款催收、银行告知或催告服务、银行业务流程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机构委托 代理、为总公司承接(承揽)业务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内容。分支机构是律师事务所的, 须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办公场所,拥有与分 行委托催收账户数量相匹配的有催收经验的人员且人员相对稳定。

2.3.10投标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2.3.1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 声称投标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投标 人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 讼),则投标人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投标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2.3.12投标人须承诺,如果在本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2)出现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3)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2.3.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关联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 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项下的采购活动。

2.3.14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

2.3.15投标人在与建设银行的项目合作过程中,没有合同违约及重大不良记录、泄露建设 银行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事件;投标人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 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投标人在评标时 未处于建设银行总行供应商禁用或退出期内。

2.3.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

2.4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不予准入:

2.4.1被监管机构通报或被其他同业禁入。

2.4.2外部催收机构与P2P平台合作,或与非持牌的小额贷款公司合作。

2.4.3在同类服务中发生纠纷或造成风险事件,存在网络负面信息、声誉风险、违法违规催 收行为等情况。

2.4.4外部催收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行征信报告有不良信用记录 或当前逾期。

不良信用记录:任一贷记卡、准贷记卡或贷款账户当前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呆账/核销/司 法追偿/次级/可疑/损失,视为有不良信用记录。若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或能提供已还款凭 证或说明的,可不视为不良信用记录。

2.4.5外部催收机构征信报告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当前逾期。

2.4.6当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4.7当前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 罚期内。

2.4.8通过“外数慧查”查询近5年内存在刑事案件且被判决处罚,或存在被列入黑名单的 情形。

2.4.9存在其他影响回收效果、影响建行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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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 工 

电 话:1761039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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