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设备招标

发布时间:2024-12-27

吴川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设备招标

受吴川市人民医院的委托,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吴川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设备采购项目。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述


1. 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吴川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GDFL2402Q07N289


采购方式:招标


预算金额:人民币829095.00元。


2. 项目内容及需求情况(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采购政策)


采购包1(吴川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1


其他医疗设备


手摇病床(带床垫)


49.00(张)


详见第二章


1-2


其他医疗设备


床头柜


49.00(个)


详见第二章


1-3


医疗设备


微量输液泵


4.00(台)


详见第二章


1-4


医疗设备


单道微量注射泵


2.00(台)


详见第二章


1-5


医疗设备


肠内营养泵


2.00(台)


详见第二章


1-6


医疗设备


双道微量注射泵


2.00(台)


详见第二章


1-7


其他医疗设备


单例病历车30格


1.00(台)


详见第二章


1-8


其他医疗设备


多功能治疗车(大)


2.00(台)


详见第二章


1-9


医疗设备


全胸振荡排痰机


1.00(台)


详见第二章


1-10


医疗设备


遥测心电监护仪(一拖16)


1.00(套)


详见第二章


1-11


医疗设备


空气波压力治疗仪


1.00(台)


详见第二章


1-12


其他医疗设备


发药车(共三层,每层30格)


1.00(台)


详见第二章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分包:不允许合同分包。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交付使用。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据《投标函》。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据《投标函》。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据《投标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依据《投标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1)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依据《投标函》。


(3)如投标人提供产品属于二、三类医疗器械的:如投标人为经营企业,且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如投标人为生产企业,且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及方式


时间:2024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01月03日(工作日9: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时间:2025年01月16日9时00分至2025年01月16日9时30分。


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1月16日9时30分。


开标时间:2025年01月16日9时30分。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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