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江苏公司金陵电厂2号机组SCR脱硝催化剂再生服务招标
1.招标条件
华能江苏公司金陵电厂2号机组SCR脱硝催化剂再生服务招标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华能金陵电厂#2机组SCR脱硝备用层催化剂(约324.6立方米)再生及其配套项目招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进行工厂化再生催化剂及其必要的配套服务(再生、试验及检查、往返运输、反应器内密封件等)。
2.2计划服务期:预计2025年3月25日开工,自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3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华能江苏公司金陵电厂2号机组SCR脱硝催化剂再生服务招标标段包1。
2.4投标人如需跨省运输催化剂,须充分考虑到服务期的问题,必须在5日之内办理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不得影响招标人厂内项目进度。如耽误项目进度,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投标人全权承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须提供CNAS认证资质扫描件),同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资格能力:投标人或联合体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物类别:废弃SCR脱硝催化剂(HW50,772-007-50),且投标人或联合体须出具承诺函(见附件),承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须在项目执行期间有效(须提供资质扫描件、承诺函)。
3.2.3业绩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自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具有1项燃煤机组脱硝催化剂再生业绩(业绩必须是投标人与业主方直接签订的合同,不得为分包合同),需附合同业绩复印件(合同至少包括反映合同内容页以及签字盖章页)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4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2月17日9:00起至2025年2月23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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