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驾驶外包服务
采购方式:磋商
预算金额(含税):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贰佰元整(¥475,200.00)
最高限价(含税):每人每月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6,600.00/人/月)
采购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现有公务用车11辆,办公地点为南京市高淳区宝塔路103号,需要确定1家汽车驾驶服务外包单位,提供驻场驾驶人员6名,其中1名驾驶人员可兼任项目管理人员。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日常工作中因供应商工作失职的原因,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除赔偿损失外,采购人可随时终止合同。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以下的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应提供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复印件);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也可以提供2024年财务报表或2025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成立不满一个月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2024年02月至开标当日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4)社会保障资金:2024年02月至开标当日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响应文件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本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5.第1.(6)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供应商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采购活动。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8.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9.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采购文件
1.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03月25日17:30为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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