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高邮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和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施工招标

发布时间:2024-07-09

2024年高邮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和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施工招标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高邮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和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项目已由高邮市行政审批局以邮行审投资发[2024]7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市永高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高邮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和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进行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高邮市送桥镇常集村。
2.1.2工程规模:该项目总规模1.0万m3/d,土建规模为1.0万m3/d,设备规模1.0万m3/d;尾水湿地净化工程,采用“生态塘+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的组合形式,可处理尾水规模0.7m3/d。
2.1.3合同估算价:19346.0万元
2.1.4工期要求:3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9月01日,竣工日期:2025年08月27日
2.1.5其他:
2.2招标范围:高邮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和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项目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该项目总规模1.0万m3/d,土建规模为1.0万m3/d,设备规模1.0万m3/d,工程建设内容具体包括厂区内主要构筑物:应急调节池、两级混凝沉淀池、组合式生化池、二沉池及污泥泵房、高密度沉淀池、臭氧催化氧化单元、滤布滤池及消毒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池、污泥脱水机房(787.44m2)、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358m2)、加药间(454.72m2)、臭氧发生间(200.64m2)、除臭系统、综合楼(1534.08m2)、进出水监测间、门卫;配套建设厂区道路、停车场、景观、绿化和围墙,并购置安装相关工艺设备和智慧平台;新建污水管道管材采用实壁PE管,进水管网总33.01km(主管27.81km,企业至监测泵井间的连接管5.2km),管径DN100-DN300(少量管段设置管沟),尾水管采用实壁PE管,长约1680m,管DN300;新建15座监测井;(2)尾水湿地净化工程,采用“生态塘+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的组合形式,可处理尾水规模0.7m3/d。建设内容包括:湿地尾水提升泵站1座,进水管网约320m,出水管网约1680m:生态缓冲区用地红线范围面积共13335.07m2(其中预处理生态塘约3820.25m2,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约8750m2,其余为配套道路、绿化及围墙);并配套种植沉水挺水植物。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3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4年04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资审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3.3.2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企业自2020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20年01月0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或扩建污水处理厂工程(不含提标改造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3.4投标人不得有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四、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五、资格审查文件获取
5.1资格审查文件的获取时间为:2024年07月08日至2024年07月15日;
六、资格审查截至时间
6.1资格审查登记截止时间为:2024年07月23日09时30分。
6.2资格审查时间为:2024年07月23日0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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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亮
手机:1314679909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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