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发电厂2×66万千瓦煤电扩建项目主体建筑安装工程A标段招标

发布时间:2024-11-13

 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发电厂2×66万千瓦煤电扩建项目主体建筑安装工程A标段招标


1.招标条件

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发电厂2×66万千瓦煤电扩建项目,属于国家“十四五”电力规划中期调整新增内蒙古自治区200万千瓦煤电规模,其中项目之一,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建设资金来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自筹20%,贷款80%,招标人为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第四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发电厂2×66万千瓦煤电扩建项目主体建筑安装工程A标段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厂址西侧毗邻沙良产业物流园,南侧为规划的航天一街,东侧为科工六路,西侧为排洪渠。西北距呼和浩特市约17.5km,北距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约13.5km,西南距正在建设的呼和浩特盛乐国际机场约50km。本工程拟建设2×66万千瓦高效超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发电机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及脱硝设施,并留有扩建条件。

2.2招标范围: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发电厂2×66万千瓦煤电扩建项目主体建筑安装工程A标段,#1机组建筑结构及设备基础、#1机组A排外构筑物、灰库、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室内地下设施及室外构筑物、#1机组除尘器电制楼建筑与结构、#1机组的引风机室框架结构及设备基础、#1机组的烟道支架以及与本标段有关的单项工程等。主要包括:#1机组汽机房、#1除氧间、#1机组锅炉房、#1机组炉前低封、#1和#2机组炉侧低封、#1机组锅炉电梯井基础及上部结构、煤仓间(包括#1和#2机组磨煤机基础、#1和#2机组的磨煤机轨道梁及轨道、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给排水、水消防、构筑物的防雷接地安装,#1和#2机组的煤斗制作安装及煤斗的12台除尘器安装(其中每台机组暂定2个,共4个为中隔墙分仓原煤斗,具体制作按施工图执行)),煤仓间毗间(#1和#2机组)、#1一次风机及送风机房、集中控制楼(含装修)、供暖加热站、厂区综合管道支架;#1及#2机组灰库系统及灰库气化风系统;循环水泵房建筑及安装、#1机组循环水系统设备及管道;#1及#2机组辅机冷却系统土建、设备及管道;主变压器及高厂变;检修油箱及事故油池;启动锅炉、天然气调压站、电除尘控制、空压机房、柴油发电机;厂区围墙及主次要警卫室(含安防监控),厂区临时维护,厂区正式大门(含门禁系统),挡土墙、护坡等工程。“五通一平”项目(含电源施工);现场施工大门及门禁系统、“六牌二图”施工;现场临时采暖系统的施工、维护工作(含维护材料费);施工电源施工、运行操作、检修维护(含维护材料费);施工区内、厂区内供水管网施工及维护工作(含维护材料费);建设单位办公区及永临结合的物资库施工,两台机组“四大管道”及其附件(含支吊架)的采购、本工程物资仓储管理服务以及负责本标段内智慧电厂设备、材料施工及安装,具体范围以技术规范书和附件21:A标段工程承包范围及界线为准。

2.3招标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0月20日,计划总工期:670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需同时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承装(修、试)一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3.2.2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近5年(2019年1月1日起,以机组投运时间为准)2台国内已投运单机容量660MW及以上燃煤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建筑安装业绩,且均已成功投运1年及以上,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对应的合同扫描件和机组投运证明材料,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证明页、工程范围以及关键信息页,机组投运证明材料包含: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业主出具的投产证明。注:单独的建筑施工或安装施工不认定为有效业绩。若提供的材料不能明确证明,则视为无效业绩。

3.2.3其他要求:

3.2.3.1项目经理资格:(1)投标人须提供拟任项目经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2)投标人须提供拟任项目经理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拟任项目经理须至少具有2台国内已投运单机容量660MW及以上等级火力发电机组主体施工(主体工程建安部分)的项目经理工作经历,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项目经理业绩的合同扫描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证明页、工程范围以及关键信息页)等证明材料,若合同中未明确项目经理姓名,需额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任命书或中标通知书明确为该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佐证材料,机组投运证明材料包含: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业主出具的投产证明。若提供的材料不能明确证明,则视为无效业绩;

(4)拟任项目经理须提供在投标企业近1年(2023年6月至今任意连续12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5)拟派为本工程(投标文件中指定)的项目经理现阶段不得有任何在建工程或承诺在开工前从在建工程中撤出并履行完相关手续(附承诺书)。

3.2.3.2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技术负责人:提供在投标企业近1年(2023年6月至今任意连续12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安全负责人:投标人须提供拟任安全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提供在投标企业近1年(2023年6月至今任意连续12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3.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8日23时59分5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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