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气东输浙江输气分公司2025年管道穿越河道检测技术服务项目招标
标段数量:1
项目规模:(1)项目名称:西气东输浙江输气分公司2025年管道穿越河道检测技术服务项目(2)项目基本情况:浙江输气分公司管道存在大量穿越河道情况,水下穿越管道地质条件复杂,对河床下敷设管道埋深、防腐层、阴极保护是否满足要求,评价依据待完善。根据国家管网《油气管道防汛减灾技术规范》6.2.4规定:“对无法采用探管仪测量管道埋深的其他河道,可采用ONE-PASS等其他技术不定期测量管道埋深,检测间隔宜根据管道埋深、河床冲淤趋势、汛期行洪情况等综合确定。”分公司选取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西二线南昌上海支干线10条、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川气东送干线5条共计15条在役大开挖方式穿越河道的管段进行检测,检测河床下穿越管道位置、敷设深度、河床地形地貌、阴极保护电位等数据,为西气东输水下穿越管道的完整性管理提供全面有效的数据支持。
西气东输浙江输气分公司2025年管道穿越河道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标段编号: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2024-11-1419:00:00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2024-11-2119:00:00
文件发售金额(元):300(按标段收费)
开标方式:线上
标段内容:浙江输气分公司管道存在大量穿越河道情况,水下穿越管道地质条件复杂,对河床下敷设管道埋深、防腐层、阴极保护是否满足要求,评价依据待完善。根据国家管网《油气管道防汛减灾技术规范》6.2.4规定:“对无法采用探管仪测量管道埋深的其他河道,可采用ONE-PASS等其他技术不定期测量管道埋深,检测间隔宜根据管道埋深、河床冲淤趋势、汛期行洪情况等综合确定。”分公司选取国家网管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西二线南昌上海支干线10条、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川气东送干线5条共计15条在役大开挖方式穿越河道的管段进行检测,检测河床下穿越管道位置、敷设深度、河床地形地貌、阴极保护电位等数据,为西气东输水下穿越管道的完整性管理提供全面有效的数据支持。
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财务要求:1、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需提供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公司出具的当年财务报表);或提供近一年度(2023年度)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扫描件;如为事业单位,仅需提供近一年度(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同等)和现金流量表(或同等)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根据所报上一财务年度(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告测算,该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业绩要求:1、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项河道检测或评价项目业绩。投标人须提供以下有效业绩证明资料:有效证明文件为合同主要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服务范围页、合同签署页等内容)或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无效业绩,其投标予以否决。;信誉要求:1、6.4.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6.4.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6.4.3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近一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6.4.4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近一年),投标人没有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事故。6.4.5没有招标人禁止其投标的处理决定,未被招标人列入承包商黑名单。;人员要求:1、6.5.1项目负责人要求(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腐蚀与防护(腐蚀控制)或管道工程检测等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须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2)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项目负责人须至少具有1项河道检测或评价类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业绩。须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资料之一:1)能体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姓名的合同主要页扫描件。2)合同主要页及业主出具的其担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盖章证明文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自有员工,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主要页或开标截止日前120日内至少缴纳过一次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证明。;其他要求:1、6.7.1投标人不应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中规定的不得开展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单位,应出具相关承诺,未提供承诺或经查虚假承诺的投标人将被否决投标或取消中标资格。6.7.2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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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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