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湖大道西侧、襄阳路南侧4.325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标
宿迁国开投资控股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湖大道西侧、襄阳路南侧4.325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经宿开审批备〔2024〕177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出资比例为100%,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湖大道西侧、襄阳路南侧4.325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招标,选定中标人。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工程地点: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湖大道西侧、襄阳路南侧厂房。
1.2工程规模:
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湖大道西侧、襄阳路南侧4.325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拟利用成品仓库、原材料仓库、二号组件车间混凝土屋面、停车场,厂房屋顶总面积约34000平方米,预计投资约1500万元,预计安装7070块700Wp单晶硅光伏组件,5台225kW、10台320kW组串式逆变器,合计装机直流容量4.949MWp,交流容量4.325MW(具体装机容量根据设计排布后确定),建设光伏发电可并入10kV(高压系统),年平均发电量约512万度,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消纳电能。
1.3工期:120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时间:
1.4质量要求:
合格
1.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预付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须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施工并网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审计结束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无息)。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付款前承包人先提供付款申请,承包人单位名称抬头正式发票等所需材料,待发包人履行完财务审批程序后支付。
1.6本次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湖大道西侧、襄阳路南侧4.325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其中技术标部分是否采用远程评标:□是□否;
?合理低价法;
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方法一:以所有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20]%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
方法二:以所有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20]%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招标控制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K2值:[90]%,Q1取值范围为65%、70%、75%、80%、85%;K1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Q1、K1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说明: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数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2、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高1%的扣0.6分,每低1%的扣0.5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3、评标结束后,上述方法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4、计算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承装类、承修类五级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许可证。
4.3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4.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4.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6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6.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
4.6.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4.6.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7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一个光伏装机容量≥2MWP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施工业绩。
注:(1)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及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发出时间;合同(或协议等)须明确体现合同签订时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竣工验收时间(不包括竣工时间)。上述材料要求明确的时间应符合逻辑,前后矛盾的不予认可。上述材料无法明确体现相应时间的,以落款时间为准,落款时间不一致的以建设单位落款时间为准。
(2)业绩证明材料所称的单位仅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
(3)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建设单位名称、投标人名称、竣工验收时间、金额(业绩证明材料中金额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工程内容等。
(4)业绩证明材料中出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工程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其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建设单位变更的,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变更前后建设单位签订的继受协议等证明材料(不包括建设单位单方证明材料)。
(6)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量化指标(如合同金额),若业绩项目除招标范围内的工程之外还包括其他专业工程的,投标人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材料或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用以量化对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合同金额。
(7)投标文件使用的业绩出现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投标文件中重叠时间业绩(仅限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均不予认可,重叠起止时间按招标文件在建工程认定标准的区间范围计算。
(8)若投标人提供分包项目业绩参与投标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建设单位可以以总承包单位替代,总承包单位应符合业绩要求中关于建设单位的相关约定(仅针对建设单位特有的要求除外,如建设单位变更等情形)。
(9)竣工验收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组织参与验收的所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法定名称章,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须在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名或签章。
(10)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须与竣工验收日期当日各方主体实际名称一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各方主体名称须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加盖的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相一致。
(11)建设单位变更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有变更后的建设单位法定名称章和变更后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12)投标人须提供已履约完成的项目作为业绩参与投标;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由多份材料组成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工程内容与合同注明的工程内容不一致的,投标人须提供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全部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13)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如有多个竣工验收时间的,以最后一次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且须提交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范要求的其他相关验收材料进行验证。
(14)业绩证明材料须从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诚信库中链接,未按要求链接的,视同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资料。
4.8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8.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8.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4.8.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8.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8.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8.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4.7.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4.8.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4.9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1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4.10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及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为失信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4.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招标文件等资料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1月26日09:00至2024年12月02日17:30(登录后查看)获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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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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