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环化工有限公司(宜兴、南京、镇江)聚合氯化铝集中招标

发布时间:2024-12-13

 江苏通环化工有限公司(宜兴、南京、镇江)聚合氯化铝集中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江苏通环化工有限公司(宜兴、南京、镇江)聚合氯化铝集中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江苏通环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南京市、镇江市
2.2项目规模:江苏通环化工有限公司聚合氯化铝集中采购,分为三个包组,招标人根据具体生产情况选择投加污泥脱水药剂品类及其投加量,不对实际使用量做任何承诺。具体预估用量详见附件二:供货范围及技术规范。

2.3交货期:
(1)第一期合同供应期至2025年10月19日,续签合同供应期一年,约21个月;卖方每次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将药剂运送至指定地点。

采购合同第一期服务期届满,经采购人考核如符合以下标准的,可办理合同续签,否则将不再续签合同:
a、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
b、经过市场调查和对比,拟续签的合同价格不高于原合同价;
c、无药剂质量问题或轻微药剂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2)该项目采用首备选方式,每包组内按综合评分顺序选供应商两名,分别为第一供应商(供货比例100%)和第二供应商(供货比例0%)。首选供应商在无法供货的情况下(无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供货或检测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由备选供应商进行供货。备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情况下(无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供货或检测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则重新招标,招标期间,供货仍由备选供应商负责,备选供应商不得影响买方正常生产运行,待买方签署新合同后,与备选供应商终止合同。

(3)第一期合同签订时,含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合格,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试用期

不合格,试用期期间合同终止,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相应责任。

(4)买方结合卖方供货质量、服务时效等因素综合评估后,有权确定是否进行合同续签。卖方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含税价格)固定不变,不予调整。

(5)供货期间,首次供货需要随车提供厂部该药剂完整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盖公章。每次供货,需要提供出厂检测报告及送样药剂检测合格证书(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定期提供型式检测报告。每次计量按照厂区磅单称重计量,并配合厂部人员共同完成采样,磅单需要由厂区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招标人定期或不定期采样,根据《水处理剂聚氯化铝》(GB/T22627-2022)标准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CMA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进行药剂全指标检测,检验指标项目:氧化铝(以Al2O3计)的质量分数,密度、盐基度,水不溶物含量,pH值,铁,氨氮(以N计)的质量分数,砷,铅,镉,汞,铬等。同时招标人不定期进行采样抽查,采样时间不固定,根据《水处理剂聚氯化铝》(GB/T22627-2022)标准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检测。(采样方式、检测指标详见附件二)
(6)履约保证金按照包组收取,中标金额小于100万的包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标金额10%收取,中标金额大于100万及以上的包组履约保证金按照人民币壹拾万元收取,合同签订前(备选供应商为供货前)供应商把履约保证金按照包组汇入招标人账户,招标人会对供货方提供的货品进行现场鉴定(卸货前、卸货中、罐内),如发现不合格立即退回(包括罐中药剂)由供应方负责,连续2次发现不合格终止合同,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未出现问题,合同约满后退还。

2.4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技术指标符合《水处理剂聚氯化铝》(GB/T22627-2022),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最终供货量以合同期内招标方实际使用量为准。


序号

项目

技术要求


1

氧化铝(以Al2O3计)的质量分数

≥10%


2

密度(20℃)(g/mg3)

≥1.12


3

盐基度

20%-98%


4

水不溶物含量

≤0.4%


5

PH值(10g/L水溶液)

3.5-5.0


6

铁(Fe)的质量分数%

≤1.5


7

氨氮(以N计)的质量分数%

≤0.05


8

砷(As)的质量分数%

≤0.0005


9

铅(Pb)的质量分数%

≤0.002


10

镉(Cd)的质量分数%

≤0.0005


11

汞(Hg)的质量分数%

≤0.00005


12

铬(Cr)的质量分数%

≤0.005


各投标人可选择本次招标的一个包组或多个包组实施投标,每个包组单独编制投标文件,每个包组将进行单独综合评审。各包组投标相关费用按包组分别缴纳。

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包组数不限,但投标人供货能力需满足业绩要求,投标人业绩不满足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1)本项目在中标供应商选择前必须开展实用性测试(定标前测试),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第一、第二、第三(如有必要)的中标候选人,开展实用性测试,结合污水厂工艺、水质等现场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小试测试方案(包含药剂质量的符合性、工艺要求满足性),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药剂,投标人代表与招标人代表共同在现场进行实用测试(小试或生产性测试),并编制测试结果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编制、投标人对结果予以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若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满足小试测试要求的,招标人选择其他测试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实用性测试:本合同包含实用性测试期(生产线测试),自签收第一次到货验收单之日起2个月;实用性测试期质量、验收、费用支付等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实用性测试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进一步开展生产性实用试验,评估药剂的质量、实用效果及性能指标,结合实用性测试期期间生产工况开展使用效果综合评估,确认药剂单耗的合理性;具体实用性测试方案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投标人商定,测试结果由双方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经招标人综合评估后,确定其实用性测试是否合格。测试合格的,招标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测试不合格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按相关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追究投标人相应责任。

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的供货能力、能满足招标的运输、装卸、指导安装安装(EPC项目)、验收、检验、维修及售后服务等要求;

(3)投标人必须为投标包组相应药剂的生产制造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生产场地土地证或租赁协议、主要生产设备证明(如发票或现场照片);同时投标人还需具备有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力的厂家。

(4)投标人自有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供货运输的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运输人员等必须具有符合国家相应规定的资质及要求。投标人自有运输单位需提供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信息、运输人员信息;投标人委托第三方进行供货运输的需提供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委托运输协议、委托单位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信息、运输人员信息;
(5)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三方具有CMA标志的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检测内容符合附件二要求。如国家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投标人须满足所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财务要求:
投标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银行资信记录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招标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2个聚合氯化铝的供货合同业绩,供货业绩中的药剂指标不低于附件二相应包组的主要质量技术指标要求(氧化铝(以Al2O3计)的质量分数≥10%),单个合同业绩供货期不少于12个月,投标时需提供相关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完整,包含合同首页、供货范围、业绩内容页、合同双方盖章的签署页)。

3.4信誉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评标期间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

3.5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

(4)招标人有权组织对投标人的工厂、业绩案例等实施考察,如在评标结束后,现场审查小组经现场实地核查后发现中标候选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有关资格要求的,或其相关业绩

等情况与其投标文件内容不符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2月2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下载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01月0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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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亮
手机:13146799092(微信同号)
邮箱:10943726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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