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一批医疗设备购置项目(1-3标段)项目招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一批医疗设备购置项目(1-3标段)
预算金额(元):1471000.00
最高限价(如有):1471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标的名称
品目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包1
牙科综合治疗机
口腔设备及器械
5
详见招标文件
375000
国产
包1
压膜机
口腔设备及器械
1
详见招标文件
32000
国产
包1
全自动医用封口机
口腔设备及器械
1
详见招标文件
30000
国产
包1
牙科高频电刀
手术室设备及附件
2
详见招标文件
50000
国产
包1
超声喷砂牙周治疗仪
口腔设备及器械
1
详见招标文件
38000
国产
包1
牙科综合治疗机
口腔设备及器械
1
详见招标文件
98000
国产
包2
全自动医用PCR分析系统
临床检验设备
1
详见招标文件
500000
国产
包3
非接触眼压计
临床检验设备
2
详见招标文件
220000
国产
包3
综合验光仪
医用光学仪器
1
详见招标文件
128000
国产
数量合计:
15
预算合计:
1471000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含安装):合同签订后25个日历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和(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投标产品如涉及医疗器械,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还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4)供应商须提供资格承诺函(包含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开标当日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11-1100:00:00至2024-11-1823:59:59(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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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亮
手机:1314679909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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