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环保热电厂2024年生产物资采购项目(第10批)采招标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项目名称: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环保热电厂2024年生产物资采购项目(第10批)
项目内容:成交人负责提供本项目生产物资采购、包装、保管、供货、运输、提供技术资料、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二、项目概况
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环保热电厂项目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海心沙岛,该项目用地面积约105亩,总投资13.75亿元,通过焚烧发电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垃圾,处理规模达2250吨/天,年发电量超5亿千瓦时。项目配置3*750吨/天炉排炉焚烧处理线和2*40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等系统设施,采用烟气超净排放技术,实现烟气排放指标优于国家标准与欧盟标准。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1、报价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主体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报价人必须具有2021年1月1日起至今同类货物供货的经验。【按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页等)、对应业绩项目合同期内任意一期已开具的发票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3、未被列入东实环境及下属企业相关领域黑名单。
四、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清单及品质要求详见附件八《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环保热电厂2024年生产物资采购项目(第10批)清单》。
报价人应详细核对及阅读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不得对清单进行部分响应,如有遗漏造成报价失误由报价人自行负责。
(二)所有物资必须符合采购清单内的材质、性能、规格、工艺等要求;且均为合格产品,来源合法。若有品牌要求,报价人须保证所供货物为品牌正品,报价人供货前或供货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报价人出具品牌授权证明材料;若无具体品牌要求,在满足规格型号的条件下,可选择国产优质品牌,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货物必须为全新的合格产品,带有出厂凭证,设备型号需符合采购人附件八《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环保热电厂2024年生产物资采购项目(第10批)清单》要求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供货时报价人有义务配合采购人进行货品真伪验证(供货时出具合格有效的出厂证明、合格证、检测证明等相关文件)。成交人严禁提供假冒伪劣、盗版、山寨、仿冒或产权不明等不合格货物,如采购人发现货不对板的、质量与价格严重不相符的情况,将按本项目采购文件、合同等相关文件对成交人进行处罚。
(四)货物完成供货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一年。
(五)如采购人所要求货物品牌对应型号已停产或已更换型号编号,报价人可提供同品牌、同等或更优参数、同材质、满足采购人机械尺寸、使用需求及必须匹配采购人原设备、原配件的其他型号替代品。如更新型号替代品必须增加其他设备或配件才能匹配采购人原有设备使用的,响应人必须以成套设备作为替代品,并备注说明情况。
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提供上述相关佐证资料,如经采购人核实成交人所报货物不符合前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人成交资格。
(六)本项目为采购人原设备配套用生产物资,报价人所报货物必须满足本项目附件清单所要求对应品牌型号的全部参数要求。
若报价人所报品牌与之偏离的,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提供同等或更优档次品牌及质量的产品,且须在报价清单“备注”中写明,否则视为无效报价。采购人有权随时要求报价人对所报品牌产品进行质量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同时,采购清单中标记“«”的物资品牌不可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如经采购人核实成交人所报货物不符合前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人中标资格。
(七)如报价人所报生产物资在实际供货中质量低于采购人采购清单的品牌标准或与采购人原有设备有任何不适配或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报价人在限期内将生产物资更换为采购人原附件清单内的品牌型号生产物资。如报价人拒绝或无法在限期内更换的,采购人有权自行购买,所产生的费用差额由报价人承担,报价人拒绝响应达三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并追究报价人的违约责任。
(八)如经采购人核实报价人所报偏离不符合采购人需求及实际运营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人中标资格。
(九)有其他技术疑问请咨询对应专业工程师(详见附件八),报价人须与对应专业工程师对清单物资进行确认并确保满足现场使用需求,因报价人未进行确认造成所报物资不满足现场使用需求的,报价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直至满足采购人使用需求,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报价人承担。报价人如需现场确认的设备及备件情况的,可联系对应专工申请现场踏勘。
五、完成时间
采购人发出结果确认函之日起,成交人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物资供货,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六、开标时间: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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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亮
手机:1314679909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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